倘證實造假 違法者可被判監

倘證實造假
違法者可被判監

【監管嚴格】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任何人意圖在證券或期貨市場製造交投活躍或具誤導性的表象,便會構成虛假交易,屬於犯罪,按2010年的窩輪虛假交易案例,違法者更可被判監,當中為犯案誘因的輪商佣金回贈計劃,亦在06年被證監全面禁止。

06年禁佣金回贈

2010年5月本港出現首宗操縱窩輪而收監案例,兩名被告被指在04至05年間,利用兩家經紀行開立的賬戶,以預先約定方式重複買賣同一批麥格理發行的窩輪,進行非真正交易,推高相關窩輪的成交額80%,增幅逾4.5億元。證監當時以「乒乓球遊戲」形容相關虛假交易,法院則以「挽回公眾對金融市場信心」為由,首次重判兩被告分別收監33及36個月。
上述案例除凸顯輪場存在「搓波」情況外,同時亦揭發輪商的「高佣金回贈」與證券行給予的「低佣金優惠」,如何成為誘發違規的漏洞。當時麥格理有0.25%的佣金回贈計劃,但兩間證券行實際收取被告的經紀費僅分別為0.07%及0.04%,令炒家可毋須承擔風險下賺取佣金差價。證監06年全面禁止輪商提供佣金回贈及其他獎勵計劃,09年便以疏忽及縱容為由,向麥格理及兩間證券行提出譴責,並分別罰款300萬至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