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強姦倡可判緩刑

誤殺強姦倡可判緩刑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多項暴力罪行不可判緩刑,要即時入獄的限制,這些罪行包括誤殺、強姦等。法改會解釋,當年有此決定,規定部份暴力罪行不可判緩刑,是考慮到當年社會對暴力罪案增加的關注。但在有關制度下,出現觸犯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者可以緩刑,但非禮案如要判監,就不能緩刑等現象,需作改革。

「例外罪行」列表不合理

法改會的建議是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條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上述「例外罪行」,法庭不得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包括誤殺、強姦、企圖強姦、毆鬥等。法改會秘書黃繼兒表示,當年有此決定,因社會上對暴力罪案在1960年以後急劇增加表示關注。
不過,有關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存在,而且「例外罪行」列表也有不合理之處,例如部份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罪行卻在列表之內。以「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行為例,由於列表並沒包括在內,因此犯人若被判監,也可判緩刑;相反,因非禮罪在列表之內,犯人不能判緩刑。法改會相信廢除限制後,法官及裁判官會適當地行使其酌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