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限制、清場到拘控 權勢日大不反抗警權 7.1遊行將消失

由限制、清場到拘控 權勢日大
不反抗警權 7.1遊行將消失

【本報訊】「毀滅一隊警察,不須人民起義……只須政府以不義之名,唆使警察陷害忠良,警察就濫權營私,不成為警察,而成為家僕與鬼卒了。」——陳雲《如何毀滅一隊警察》
2003年50萬人上街,警隊表現克制。但往後的7.1大遊行,警權囂張,不准集會出現具煽動性標語、不准玩樂器、不准籌款、限制擺街站,至近年出動胡椒噴霧清場。兩代民陣成員孔令瑜與王浩賢,細說10年警權打壓民權之路。孔說若不就警方的限制提出反抗,可能在某一年,7.1遊行會無聲無息地消失。
記者:雷子樂 鄭啟源

孔:民陣召集人孔令瑜
王: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
記:《蘋果》記者
註:引號內為陳雲文章節錄

記:10年來的7.1大遊行,警察處理手法有何轉變?
孔:2003年,民陣申請了5萬人,後來50萬人上街,李卓人只被警察警告。2004年民陣對不反對通知書內容有不同意,只須到警署更改就成。2005年有不滿,例如甚麼不准叫煽動性口號?警方也推說,這不會認真執法的。
王:2007年是警權打壓遊行的分水嶺,當時只肯開放三條行車線,回歸放煙花,遊行要6時清場,結果鬧到上訴委員會。(2011年)不准玩樂器,是在不反對通知書的附件中列明噪音條例的限制。
孔:2011年,警方說不反對通知書「冇乜嘢」,細看竟發現內裏列明,一定要有籌款牌、遊行人士一定要在政總疏散。市民的集會權利,已被10多頁不反對通知書框死了。
記:為何警察要這樣做?
孔:我想是for safe吧,先保障警權,有需要就拿出來清算。23條立法後,便會很嚴重。古思堯燒國旗,可變成顛覆叛國,改個罪名,但刑罰更重。

「襲警罪名,是對付黑幫挑釁用的……藉此震懾惡勢力……將襲警罪名用來對付和平示威者,是輕賤權力。」

記:這10年,歷任曾蔭培、李明逵、鄧竟成、曾偉雄四位警務處處長,可否說說警察對示威者的檢控政策有何轉變?
王:(2007年)天星皇后碼頭時,較多用阻街、襲警告示威者。(2011年)曾偉雄上場後,不斷用《公安條例》、非法集結告示威者。早年只針對個別示威者行為,現變成將整個遊行定性為破壞社會秩序。
孔:回歸初期,對集會衝突也有拘控,但最後會基於社會壓力,撤銷檢控,但現在沒了這份容忍,強硬執法。以前只針對長毛、陶君行。2007年後個個都拉,馮炳德、馬仔……。但只限於針對示威遊行的襲警,Amina那些是沒事的。
王:2007年開始,告襲警罪,動輒用(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36B。但某藝人的弟弟打到警察倒地,也只用輕一點的《警隊條例》63條告,賠8,000元。示威者不小心跟警碰撞,就用重典。
孔:另一轉變是,但凡中聯辦外的衝突,必告。當國家領導人訪港,警察特別一反常態,不理《基本法》的權利,擦鞋擦到出面。

「回歸之後,警隊落在曾蔭權手上,卻不以強悍武力,反而用『巧暴力』(smart violence)的權術,挑釁和平示威者……有時甚至示威者舉起鏡頭拍攝警察,也受到一般毆打的罪名警告。這是以刑法誘捕市民。」

記:警察是有加強使用武力,但從前示威者和平散去,但近年有示威者堵路,令交通受阻。
王:要問清楚,他們做過甚麼破壞?堵路,始終是和平行動,不能指控他們是暴徒。你不是民主制度,立法會被操控,行政長官是小圈子,市民惟有上街。若覺上街也不夠,自然會做多些。這是政治問題!
我覺得,香港政府要感恩吧!一個社會矛盾這樣大、貧富懸殊這麼嚴重的地方,市民仍願用和平手法表達自己聲音,你還好意思用警隊、又用胡椒噴霧、又用法例檢控去打擊集會。
還有監控問題,前線警員試用便攜式攝影機、發展車牌掃描系統,在沒有效權力制約之下,可發展成監控系統。延後檢控、攝錄執法,可做成資料庫,選擇時機去告,像拘捕Melody(陳玉峰)。警察社會,就是這種。
記:如何回應警察指示威者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權利?
孔:這是將示威者與非遊行人士對立。例如要街站放上行人路,是將市民、商舖製造矛盾面。商舖會說生意受阻,但如放在行車路,可避免衝突。如我不是想令路過的人看到我的訴求,我示威來做甚麼?我不如行海邊?如果你不對警方的限制提出反對,可能某一年,7.1遊行會無聲無息消失。

「正義的執法者,當你不斷地接到不符合公義和法理的上級命令,你還敢正視你頭上的警徽麼?你對得住市民的託付麼?」

記:如何看示威者批評警察變公安?
王:警員執法好任意,做了後,自行去想出一些解釋,所以曾偉雄講得出黑影論、低調拘捕論,警察過去有規有矩的形象,已被曾偉雄破壞了。最近舉牌指你可能違法、可能被控,由警察舉這個牌是很可笑。想透過這方法去威嚇人,是一個很可恥的做法。當警察也講不出他執法原因,這是一個警隊的墮落。

兩代民陣成員孔令瑜(左)、王浩賢一致認為,曾偉雄上場後,警權打壓民權越趨嚴重。易仰民攝

警方近年不斷加強打壓示威者,由阻擋到抬走示威者,最後更出動胡椒噴霧。

警方過去在不反對通知書對7.1大遊行施加的限制

2005年
‧確保參加者總人數不超過5萬人
‧確保街站不可非法擺賣、非法籌款
‧確保主辦單位不會展示具恐嚇性單張、橫額或標語

2005年,警方限制民陣遊行不許有煽動性口號,結果煽動了更多人上街抗議警權無限大。

2007年
‧確保橫額伸展時不會超過一條半行車綫之闊度
‧遊行過程中,避免進行任何可令隊伍速度減慢的行動,如籌款、販賣及簽名活動等
‧曾一度限制遊行要在下午6時清場

2007年警方為保回歸煙花順利發放,一度要求民陣要在下午6時前清場。當年有示威者遊行後到皇后碼頭繼續抗議。

2010年
‧列明根據《簡易治罪條例》,不得在公眾地方舞獅、舞龍
‧列明根據《噪音管制條例》,任何人於公眾地方玩樂器發出噪音,即屬犯罪

警方打壓遊行無所不用其極,包括引用噪音條例,圖限制港人在7.1大遊行吹奏樂器。

2011年
‧要求民陣須確保遊行人士到達中區政府合署特定範圍後隨即解散
‧要求民陣確保參加者的籌款活動不會設於遊行路線上
‧在附件中列明法例對張貼海報、販賣、恐嚇、籌款、塗鴉、玩樂器的限制

7.1大遊行,是社運團體收集捐款的好時機,但警方近年常出手限制團體擺街站和籌款。

資料來源:民間人權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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