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周富祥任職的機場保安有限公司,大股東為機管局(51%)及香港政府(49%),性質雖與受公帑資助機構類似,但原來機保公司並非《防止賄賂條例》附表所列的124個「公共機構」之一,故廉署難以視周富祥是公職人員,料亦難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作拘控。
防賄條例有涵蓋不到之處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指出,廉署若能證實周富祥在批出合約時曾受賄,或曾向管理層提供假文件以申請超時補水,現時仍可分別按《防止賄賂條例》作檢控。但他指防賄條例亦有涵蓋不到的地方,例如高級警司冼錦華當年接受不法集團以妓女款待,但廉署無證據指他事後厚待不法集團作回報,若按防賄條例檢控未必能入罪;但因冼是公職人員,當局最終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功檢控他。但因機保公司並非「公共機構」,故廉署難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檢控周富祥。
林續指機管局既是「公共機構」,由機管局任大股東的機場保安有限公司亦應順理成章列為「公共機構」,他認為當局應考慮修例。現時本港共有124間公司被列為「公共機構」,包括政府資助機構、大學、中電及電視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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