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斯諾登選擇避難香港,是一場豪賭,可能令他最終被引渡返回美國受審。香港和美國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美國政府一旦落案起訴並發出通緝令,便可聯絡港府展開引渡程序。過往多次引渡聆訊,都能成功將被告遣返美國,包括2000年引渡「三藩市教父」莊炳強和02年引渡綽號「大姐萍」人蛇集團首腦鄭翠萍等。
美發通緝令港須引渡
香港與美國1996年簽署引渡協議,98年生效,根據協議,香港可拘留斯諾登60天,但法庭程序可能需時數個月甚至數年。根據《逃犯條例》港府有義務把在港發現的美國通緝犯移交給美方,條例詳列准予移交的罪行共36項,第36項更是「大包圍」,即港美兩地法律規定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多於一年的罪行。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官方機密和涉及電腦的罪行均可能構成引渡斯諾登的罪行。只要美國政府正式起訴並通緝他,便可要求香港按《逃犯條例》把他引渡回國。其間,特首要同意警方作出拘捕,並把逃犯交予法庭處理。
涂指出,斯諾登自救的方法包括先去信特首聲稱自己是政治犯,或司法覆核特首的決定。若最終獲裁定為政治犯,特區政府是不可押解他回國。雖然港府不可給予政治庇護,但若獲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批准政治難民身份,港府將不會把他遞解出境。
律師:引渡失敗個案罕見
美國逃犯從本港引渡返美受審的個案甚多,08年便有一名美籍緬甸裔玉石商人罕有地當庭獲釋。被告涉串謀販毒及清洗黑錢170萬美元,07年10月發出拘捕令,5日後警方在落馬洲將他拘捕,但聆訊時,當時的政務司司長唐英年決定撤銷引渡令。
代表被告的林國輝大律師表示,他不便評論該案,只稱不能成功引渡的情況罕見,答辯一方當然可以迫害為抗辯理由;但美國作為民主國家,不同於非洲的一些極權國家,故很難「拗」得贏。
本港法例《官方機密條例》第3條涉及諜報活動針對察看或收集任何機密的官方資料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4年。此外,根據第19條,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因諜報活動所得的資料亦屬犯罪。外電報道,美國政府尚未提出引渡斯諾登,但共和黨議員金格已提出要引渡。中國外交部日前以假期為由拒回答記者提問。紐約專精引渡官司的律師阿內洛表示,除非涉及國防、外交、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中國可提出拒絕引渡,「若你是美國公民,想逃離美國不是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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