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籠統】
《噪音管制條例》規定,任何人於任何時間,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該裝置發出的聲音對任何人而言會造成煩擾,即屬犯法,可判罰款一萬元。
律師梁永鏗指出,《噪音管制條例》的條文內容比較籠統,無論在住所或公眾地方,被告使用冷氣機、通風系統,甚至飼養動物及雀鳥,只要它發出聲音,令人感到煩擾,有人向警方投訴,投訴便成立,警方毋須倚賴分貝機去測量聲音,較容易搜證及提出檢控。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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