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
DBA在5月1日發出通告,指由於需要額外時間編製核數師國富浩華要求之額外資料,將2012年年報之寄發日期推遲至2013年6月28日或之前,並特地指出,「董事會知悉延遲寄發2012年報將違反上市規則第13.46(2)條」。
港交所:會再做研究
而上市規則第13.46(2)條就規定,上市公司「需將其年度報告,在財政期間結束後四個月內送交股東」。DBA去年財政年度於12月31日截止,至今未能發出年報,已經超出上述期限。
對於DBA做法是否違規,以及為何毋須因此停牌,港交所(388)在回應本報查詢時指,交易所可根據個別情況,如發行人預期不會對業績內容於刊發年報時作出重大修改,仍容許該公司的股票繼續進行交易。換言之,若年報作出重大修改,公司股份便要停牌。
不過,港交所就拒絕透露,DBA之前是否承諾業績內容將不會作出重大修改,以避免停牌。
另外,如果DBA最終的業績內容出現了重大修改,將會面臨甚麼處罰,港交所只表示「會再做研究」,而證監會在回應本報查詢時就表示,不會就個別公司的情況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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