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讀者顧先生早前駕車途經九龍塘窩打老道時,見前方一輛七人車除了安裝正常的車尾提示燈外,還在擋風玻璃位置安裝一盞白燈,「盞白燈不斷閃下閃下,跟住佢尾根本睇唔到路」,他認為閃燈阻礙尾隨車輛司機駕駛,十分危險。
運輸署指《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規定任何車輛不得安裝向後方發出非紅光或非為倒車目的而發出的白光燈,但指揮燈及特別批准的琥珀色光閃燈等除外,違者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署方又指現行法例規定,私家車的車尾應安裝後燈、倒車燈、停車燈、轉向指示器及裝配反光體等照明設備。
檔案編號:050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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