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扼死前妻誤殺罪成判監9年的失婚漢,出獄後駕駛小巴為生,怎料火爆性格不改。一名警員巡經小巴站指他停車沒有熄匙,要求他交出身份證,他不但拒絕,更突然用煙蒂灼傷警員面頰和嘴角,又揮拳毆打警員。他昨天因阻礙公職人員及襲警罪,還柙至本月14日判刑。
記者:戴國輝
被告林振輝(45歲)承認阻礙公職人員罪,否認另一項襲警罪,但經審訊後亦裁定罪成。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可恥,案情嚴重,索閱其背景報告才判刑。
事主黃志明供稱,今年2月7日巡經秀茂坪宜安街小巴站時,見被告駕駛的小巴排在頭位,被告下車,點着香煙,他見小巴引擎仍開動,於是要求被告關掉引擎,並要被告交出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被告沒有理會他,徑自行向車尾。
揮拳打警面頰
事主要求增援,並從後追被告,被告突然轉身,事主走避不及,遭被告手持的煙蒂灼傷嘴角及面頰。事主緊捉被告右手以免再受傷,同袍趕至小巴站,打算合力制服被告時,被告在混亂期間揮拳打向事主面頰。
自辯無心之失
被告自辯時承認他的煙蒂曾接觸事主面頰,手部亦曾碰到事主,但強調全是無心之失。被告指與事主對話時已點着香煙,他打算去廁所及拋掉香煙,於是走向車尾,事主從後緊抱着他,他打算轉身察看,手中的香煙不慎灼傷事主,他立即向事主道歉,「阿Sir,對唔住!我唔係有心整到你」。然而,事主不聽他的解釋,只不斷地說:「𠵱家告你襲警!」被告又指,事主與同袍制服他期間,將他的手反鎖背後,他痛楚不已,企圖掙脫時誤傷事主。
裁判官相信被告打事主可能是意外一場,但認為被告存心用煙蒂灼傷事主,故裁定襲警罪成。資料顯示,被告妒忌前妻搭上年輕男友,緊扼前妻頸部將她扼死,2005年被裁定誤殺罪成,判監9年。
案件編號:KTCC8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