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黃陳 法律觀點須釐清

罷免黃陳 法律觀點須釐清

【本報訊】民建聯蔣麗芸昨日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議案,罷免因非法集結罪遭法庭判刑的人民力量陳偉業和獨立議員黃毓民的議員資格,但黃毓民質疑法庭判罰為緩刑而非直接監禁,不足以提案罷免他與陳,最後蔣麗芸暫時收回議案,但表明待釐清法律觀點後,下周內會重提議案。
蔣麗芸聲言提出議案是做「該做的事」,因黃、陳二人被判刑超過一個月,過去有議員被判刑超過一個月都遭罷免,故此按慣例提出議案,並建議議案由內會主席提出。另一民建聯議員鍾樹根更指,黃、陳二人「食得鹹魚抵得渴」,強指被判入獄與緩刑只是「執行刑罰嘅方式」的分別。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同黃的質疑,認為被判緩刑與監禁的性質不同,故被判緩刑可能不符合罷免議員資格議案的要求,反對貿然提出議案。自由黨田北俊認為兩人被判緩刑猶如「警告黃牌,無叫佢即刻離場」,新民黨田北辰則指,雖不認同兩人的違法行為,但其罪行並非為了一己私利,與前議員詹培忠偽造文書不同,最後蔣雲芸決定先收回議案,待搞清法律觀點後,最快下周內會再次提出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