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麥曾買樓前有犯案動機

控方指麥曾買樓前有犯案動機

【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和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假扮對租單位呃70萬元租津案,定於下月24日裁決。控方昨天在結案陳詞中重申,麥、曾兩人買入涉案北角單位前,已有意圖犯案;辯方反駁控方僅靠環境證供和經選擇的材料舉證,強調兩人是合法申領租津。
麥齊光(62歲)及曾景文(57歲)否認於1985 年至1990 年,干犯串謀詐騙及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六項控罪。麥昨天一如以往掛着笑容出庭,離開時說以平常心面對裁決;曾景文則沒有發言。

案件下月裁決

控方指兩被告在同一日買入城巿花園的單位時,已蓄意隱瞞政府他們是租住單位的真業主,然後以假扮對租方式騙取租津。兩人各以妻子名義立租約,但租約登記地址均非實際居住地址,以便避開政府追查。
控方表示兩被告在買樓及出租單位的安排上有可疑,包括居住九龍區的曾氏在沒有明顯原因下,突然決定在港島區置業,巧合地在售樓處遇上麥,兩人更成為樓上樓下的業主。
事件曝光後,兩被告向廉署解釋在90年底雙方打算交換物業出售,控方認為兩人虛構交換賣樓一事,並多次透過電郵「夾口供」。

曾景文在散庭後,沒有發言。

不過,辯方引述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所講,公務員對租物業在當時極普遍。廉署在被告置業20多年後始展開調查及起訴,有關延誤對被告非常不公,而控方靠環境證據舉證,欠缺實質文件支持。此外,毛玉萍一案說明構成串謀詐騙罪的罪行元素,包含被告人具有不誠實犯罪意圖。控方如何能證明麥、曾買入涉案單位前,已有不誠意犯罪意圖?需知當年的租津制度存有灰色地帶,政策直至90年才優化,被告當年是按程序申領租津,兩人對租單位亦無違法。
辯方批評控方向法庭提供經選擇的材料舉證,希望令法官作出被告確實犯案的推論,事實上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案件下月24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956/12

控辯雙方陳詞重點

控方:被告在置業前已有意圖騙取租津。
辯方:控方如何能證明被告置業前,有不誠實犯罪意圖?

控方:為何要用妻子名義辦理租務?
辯方:公僕對租情況在當年極普遍,被告按程序申請租津。

控方:居住九龍的曾景文為何突然會在港島區置業?
辯方:質疑九龍人在港島買樓,說法荒謬。

控方:事件曝光後兩人虛構交換賣樓,多次以電郵夾口供。
辯方:多次以電郵溝通為預備回應傳媒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