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資訊】
讀者萬先生早前到珠寶店買金飾,惟單據只列印金鏈重量及收費,他不滿沒列明手工費及佣金等資料。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理事梁永強表示,金飾銷售單據必須列明黃金成色、金飾重量及金額,法例沒明確規定要列明手工費及佣金等資料,他認為如店舖沒詳述相關資料,只屬向客人交代不清。
海關不評論個別案件或投訴,但指《商品說明條例》規定商店售出的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須在發票或收據上列明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製品詳情,包括製品的說明、純度標記、製品的供應價格、供應日期及重量,但法例並無要求零售商在發票或收據上列出除上述各項以外的其他資料。
本年2至4月,海關共接獲三宗有關金飾產品的投訴,包括懷疑假貨、懷疑黃金及黃金合金純度不足,以及價格過高。當中涉及一名港人及兩名內地遊客。海關指如有商戶違反上述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
檔案編號:05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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