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說明條例》7月生效 <br> 航空公司超賣機票違法

新《商品說明條例》7月生效 
航空公司超賣機票違法

【記者呂焯均報道】打擊奸商不良經營手法的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刊憲定7月中生效,海關向旅遊業講解執法指引指出,航空公司超賣機票將屬違法,旅行社帶團純粹高價劏客則不犯法,但過程中若有虛假陳述例如聲稱全港最平,或如惡導遊阿珍在車上辱罵並威嚇旅客購物則違法。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把貨品不確或陳述失實列為刑事,並加入提供服務失實亦違法。旅遊業議會早前舉辦兩場簡介會,由負責執法的海關向旅遊業界講解新例的海關執法指引。海關在會上回應旅遊業人士的具體事例提問指出,過去一直有本港包括國泰航空超賣機票,最後未能提供機位,新例已列明任何人向消費者售賣或提供服務,但根本不能提供,要負刑責,若是由旅行社代售機票,旅行社是否要上身,海關會考慮涉案人是否有免責理由。

改行程須全團同意

海關又說,旅行社帶團去購物點,若沒有事先在有關旅遊廣告列明,而該購物點相當可能影響消費者當初決定是否參加旅行團,便屬誤導性遺漏,是違法。若行程列明去某個購物點,但五分之四團員都要求改去另一購物點,導遊又在旅遊巴士上口頭得到多數團員同意,仍有可能觸犯法例,因為大部份團員同意並不代表所有團員同意,所有人都是因預先安排的行程而參加,故小部份團員權益亦不能忽視。
導遊如帶團去一些高於市場價格的商店劏客,如導遊沒有提醒客人該店所售賣的貨品價格較高,並沒有牴觸法例,因為即使同一集團經營,在不同地區的分店,貨品價格亦可能不同。但是,導遊如作出價錢優惠的陳述,如聲稱產品全港最平,又或低於市價,若不真確則屬違法。
導遊帶團友去黑店購物,商舖對旅客作出不實陳述,導遊雖非商舖僱員,其角色卻是商舖的代理人,一樣犯法。反過來,如商店主人明知帶客人去購物的導遊,一向都以威嚇辱罵方式去迫使客人購物,店主亦有可能觸犯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海關又提醒,團友參加自費活動,如按摩,小費是顧客自願付的,顧客拒絕付小費不會犯法。作為合理的服務,旅行社或導遊應該先提醒客人有關小費的安排,避免不必要糾紛。如果顧客事前不知道小費安排,並因而拒絕,但被騷擾、威逼或施加不當影響,商戶便可能涉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