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靠賣電賺錢,但我們不時見到中電舉辦活動,鼓勵市民節省能源。這豈不是「倒自己米」?非也,原來政府早有準備。
政府與兩電制訂的利潤管制協議時,訂立了一堆環保節能獎勵制度,兩電如果能夠達標,就可以得到額外回報。例如中電如果能夠節省1200萬度電及為工商用戶完成150次能源審核,已經完成兩項指標。港燈的要求更低,只需要節省300萬度電及完成50次能源審核。兩間公司的節省用電要求,只分別佔他們的總發電量0.04%及 0.03%,不難做到。可是港燈近年來都未能夠達標,中電則超額完成。
以去年為例,中電成功節省1600萬度電,可以令他們得到額外回報1700萬元。看到這裡可能你會想,政府總算做了一件好事,成功令電力公司負起社會責任,可你有沒有想過錢從何來?所謂的額外回報,其實就是准許電力公司,於9.99%的准許利潤外,再加0.01%至0.02%,變相准許他們加電費。換句話說,整個計劃是政府設計用來獎勵電力公司,卻要由有份幫忙節省用電的市民「埋單」。隨時令市民這邊因省了電付少了電費,那邊又因要「獎勵」電力公司而要付多點電費,政府猶如置身事外,這樣公平嗎?
記者:劉嘉欣
攝影:李漢基、張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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