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違規被證監罰款

瑞銀違規被證監罰款

【本報訊】證券商瑞銀犯下兩宗罪,遭證監會譴責兼罰款!證監會昨指出,瑞銀在持倉上限違反監管規定,以及出現內部監控缺失,故予以譴責,兼向其罰款160萬元。

持建行認沽期權超標

證監會調查發現,瑞銀於2011年10月18日代其客戶UBS AG London持有17.6萬張建設銀行(939)認沽期權合約,違反在同一市場方向的合約數量,不得超過15萬份合約的持倉上限規定。證監又發現,瑞銀只曾對證券波幅交易部門實施實時監察系統,並沒將其推展至其他交易部門,反映其未有足夠內部監控措施,確保其持有或控制的股票期權合約未平倉持倉量符規。事實上,聯交所於2011年6月11日,已批准瑞銀將建行股票期權持倉(同一方向),由原來的5萬份,增至15萬份,有效期至同年底止。
證監發言人表示,160萬元罰款並不代表瑞銀在事件中的獲利額,而是對違規的懲罰性處分,當中更已考慮到瑞銀已就缺失採取補救行動,如持倉上限翌日即得到糾正,及改善監控制度等。
證監會為免大戶藉大量持有期貨合約衝擊市場,因此98年後為期貨產品引入持倉上限,在未有特殊批准下,每個股票的期權合約持倉上限為5萬份。去年12月中,德意志亞洲亦因其建行期權持倉合約,在2011年9月期間超過5萬張,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