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租客均須負刑責

業主租客均須負刑責

【難辭其咎】
租金升,市民貪平或鋌而走險,租黑市公屋,但律師提醒市民,未補價租用公屋,業主或租客均須承擔法律責任。房署建議,租客可要求業主出示「解除轉讓限制書」,證明單位已補地價。

最高罰50萬 監禁一年

律師伍家賢表示,即使沒有白紙黑字訂立合約,實際上,只要是一個口頭協議,例如:「我𠵱家租間屋畀你,未補地價。」租客若明知未補地價並承租,這樣已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如一經定罪,兩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他又指,該條例訂明「凡任何人」,即無論業主及租客均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除非租客不知情,例如業主刻意隱瞞。
記者致電房署熱線,查詢如何得悉公屋是否已補地價時,當值職員回應,沒有一個系統可查找,目前唯一方法是要求業主出示「解除轉讓限制書」,證明單位已補地價。
據悉,黑市公屋租賃鮮會訂立合約,更遑論打釐印,以免留下證據被署方檢控。業主和租客往往講個「信」字,每月現金交租,甚至不會銀行過數,以免被偵查。當署方突擊檢查時,租客自稱是屋主朋友,及後通風報訊給業主,叫業主回家。
其實黑市租住資助房屋,租客毫無保障,業主隨時趕你走。本港首宗未補價而被檢控的案例,就因業主與租客糾紛,租客選擇玉石俱焚,向房署自爆非法租用未補地價居屋,卻沒料到租客也須負刑責,最終被法庭定罪,業主及租客分別被罰款6,000元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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