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近年單車速度越來越高,對途人危險亦不斷增加,三年內有三位市民被單車撞死,不少意外都源於單車駕駛者罔顧安全逆線行車或違反交通規則。警方回應指,去年已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下的「鹵莽騎踏單車」及「不小心騎踏單車」罪,分別檢控11名和239名單車駕駛者,但本報翻查法例發現若初犯兩罪,最高僅罰款500元,只有當單車司機第二次觸犯「鹵莽騎踏單車」時,法官才能施以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及1,000元罰款。
罰則按英法律制訂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坦言,《道路交通條例》罰則確實過輕和過時,由於此例是按英國法律在數十年前制訂,以往單車則多是車禍受害人,故法例對單車司機刑罰偏輕,故李耀培和立法會議員范國威都建議當局應研究檢討法例,提高刑罰以收阻嚇力。李耀培認為可研究是否對奪命單車意外首犯者亦加入監禁刑罰,但范國威則有保留,認為若要引入監禁最好先取得社會共識。
此外,單車不像私家車有購買第三者保險,故在馬路上不幸被單車撞至重傷,甚至死亡的途人,其家屬將無法藉第三者保險獲得賠償,家屬只能嘗試入稟法院向單車司機索償,但保險業人士指家屬縱勝訴,單車司機亦未必有錢賠。
入獄個案僅囚四月
消息人士指,在極罕有情況下,若警方能證明單車司機「控制單車時故意疏忽造成身體受傷」,可改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條作檢控,此罪最高可判監兩年,但要舉證確認「故意疏忽」絕不容易。據資料,警方近年只曾試過一次引用此例,便是於去年六月以此罕見罪名控告在粉嶺逆線踩單車撞死67歲婆婆的單車司機李廷傑,當時被告李氏認罪,結果被法官判監4個月,這是近年唯一一宗單車司機入獄個案。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