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的身體機能隨年月逐漸下降,因各類慢性病而需長期用藥的機會也逐漸增加。根據本港法例,藥物須按主治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可引致的副作用,分為以下三大類型,部份須在特定條件下,於註冊零售商銷售︰
第一類藥物︰這類藥物屬處方藥物,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按醫生處方配售,患者須根據醫生指示,定時定量使用這些處方藥物,以令藥效有最佳發揮;若使用劑量或方式不當,有機會直接令健康受威脅。
處方紙不應用完再用
第二類藥物為含氯苯那敏的傷風感冒藥,藥物可於藥房或藥行出售。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規定,所有第一類藥物及某些第二類藥物,均須於標籤上附加「毒藥」的字眼,而此等藥物只可從持有牌照的零售商獲得,並應根據醫護人員的專業意見使用。
第三類藥物即非處方藥物,一般用於處理較輕微的疾病與病徵,雖說藥物本身的副作用較輕微,但患者仍須適當使用。
提醒長者,他們本身可能已因多種長期病而使用好幾類藥物,主診醫生會根據他們的個人狀況,安排合適的藥物,他們不宜自行購買成藥,或是將同一張藥物處方紙「用完再用」,自行到藥房購買處方藥物使用,否則醫生難以透過覆診,跟進病人進度之餘,亦可能因不當用藥,引發藥物間的相互作用。
學會網址︰ http://www.hkgerisoc.org
撰文:香港老人科醫學會老人科專科醫生 羅振邦
隔周三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