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特別指出香港現時關於性別辨別和婚姻法律上陳舊的問題。
香港關於性別和婚姻法律一直跟隨英格蘭,未有妥善處理變性人的法律地位問題,而英國政府在2002年Christine Goodwin v The United Kingdom一案中,於歐洲人權法院中輸掉官司後,英國政府隨即在2004年立法,訂立《性別辨識法2004》(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成立特定委員會可以發出證明書,持相關證明書人士可以連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亦一併更易。英國政府這套方法,亦獲終審法院認可,認為這是可以解決香港變性人法律地位問題的最佳方法。既然香港的法律以英格蘭法律為基礎,那立法會應盡速參照英格蘭的法律文本成立類似的委員會,以及實施類近法律。
明光社總幹事指社會仍需對變性人新性別身份法定問題作出討論,這代表他完全沒讀過判詞,在公眾之前大放厥詞。像變性人參與體育活動,《性別辨識法2004》已經提供豁免,為公平競爭以及安全起見,可以拒絕變性人參與個別體育活動。終審法院提出參照英國的法律來解決問題,明顯是經過深思熟慮。
終審法院判詞中另一要點在於繁殖不再是婚姻的關鍵因素,而大多數人未對少數人如變性人的婚姻有共識,並非可以剝奪少數人婚姻權利的理由。這判詞對反對同性婚姻相當不利,因為不少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都以繁殖性交以及大多數人不認同兩大理由去反對,而這些理由在終審法院的判決不獲認同,一旦有人就同性婚姻權利問題作出司法覆核,政府以至部份拒絕與時並進的宗教人士很大機會在法院慘敗。
既然終審法院已經清楚表明不讓變性人,甚至同性戀者結婚是違憲,立法會應尊重法治,盡早就變性人和同性戀者法律地位立法。就算同性戀者婚姻問題比較敏感,短期內因政治需要難以立法,變性人法律地位問題無論如何都應解決,因為法院只給予政府12個月的寬限期。立法徹底解決變性人的法律地位問題,已是政府不容推卻的憲政責任。
黃世澤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