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緒論
長期以來,香港被視為法治社會,市民大眾對香港法治相當有信心,而近期本地出現幾宗前政府高官(如許仕仁、麥齊光)、大型上市公司負責人(如新鴻基郭氏家族成員)及「造王者」(劉夢熊)被刑事檢控的案件,更反映出香港法治精神在回歸15年後未有倒退。
2.法治精神的體現
a.對憲法的尊重
憲法是一個組織或國家中最高的法律,地位高於其他法律。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香港的一切法律必須以不違背《基本法》為依歸,甚至人大釋法亦要盡量避免。
b.司法獨立
法院審訊不受行政和立法機關干預,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二條)保留了香港殖民地時期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香港政府)、立法權(立法會)和司法權(各級法庭)三權獨立運作,互相制衡,以避免有任何一方權力過大或管治者濫權的情況。法律一經制定,解釋法律和按照法律判決的權力則完全屬於司法機關,政府和立法會不能再作干預。
例子: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機關運作,以體現三權分立的原則──「剪布」覆核案
‧代表議員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曾鈺成無權中止辯論,決定亦剝奪了基本法第73條賦予議員修改或廢除法例的權力。」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質疑:「法庭在立法會仍在審議有關法案時介入,會否影響程序;又指如非到『生死攸關』,法庭都不應干預。而且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機關運作,以體現三權分立的原則。」
‧結果:高等法院拒絕受理梁國雄議員提出的司法覆核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據《基本法》第25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有市民皆受到法律保護及約束,任何人犯法皆會依法處理並受到懲處。
例子:旺角警員強姦案中,被告警員判囚12年
香港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探員梁禮仲,在旺角警署非禮及強姦四名女報案人,在高院被判囚12年。
‧任何人都有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會因經濟理由而被剝奪。有經濟困難的市民,只要有提出訴訟或抗辯的充分理據,便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香港亦設有「當值律師服務」、「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為市民提供多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d.法官的委任
《基本法》規定,法官的產生須由本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界別的知名人士所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而且,法官一旦獲得委任,其任期便是終身,直至退休為止。《基本法》第85條更規定法官進行的審判將不受法律追究,令法官不須擔心外界的壓力,可以自主地作出判決。
e.人權的保障
‧《基本法》清晰訂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權利和自由受到保障。
‧香港司法制度中設有司法覆核的機制。
‧《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
-人身自由(freedom of person)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通訊、遷徙、宗教及婚姻自由
-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right to vote)、被選舉權(right to stand for election)、接受教育及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f.公平、公開的審訊及上訴權利
(I)公平的審訊:任何人若被刑事檢控,均可透過一個獨立於政府部門的司法機關進行仲裁,並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II)無罪推定:所有被告被法庭判罪以前,法律上都是清白和無罪的。控方必須舉出足夠證據以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
(III)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一般由七名普通市民組成,在審理嚴重的刑事訴訟,和法官一同審理,以客觀的標準判斷事實,確保被告獲得公平的裁決。
(IV)上訴的權利:香港司法制度設有上訴機制,避免因法庭誤判而令市民蒙冤。如訴訟任何一方不服上訴庭的判決,可以申請向較高級別的法庭提出上訴。
g.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的重點是維護「程序公義」,意指在執法或法庭審訊過程中,有否出現不適當或遺漏之處,程序不妥當和不符合規定以致審判的結果可能出現不公平。
‧違憲審查是指任何法律皆不得與《基本法》(憲制性文件)相違背。
h.法律具有透明度,任何人都可以明白和引用
‧法律的內容必須公開及具透明度。法律也須清楚易明,讓人們易於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犯法。
‧香港所有成文法律都上載於互聯網,市民可隨時瀏覽及查詢,確保公眾對司法制度的知情權。
‧任何法律改動,政府會在《憲報》公佈;香港所有法例必須在《香港憲報》公佈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Keith Leung
遵理學校通識科補習名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