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船原因 - 左丁山

撞船原因 - 左丁山

去年十月一日放煙花,港燈員工自南丫島坐船(南丫四號)出發往維港睇煙花,離開南丫島不久,與港九小輪嘅海泰號相撞沉沒,釀成數十年來香港最大海上死傷意外,有三十九人死亡。調查海難嘅報告書終於發佈咗,調查委員會痛批海事處,指海事處平時監管船隻不力,犯幾項疏忽:(一)有法不依,(二)全無紀錄,(三)私改數據,(四)粗略檢查,(五)輕率批核,(六)疏忽驗船,(七)隨意計算,不過以上「七宗罪」唔多唔少已存在多年,雖則抵鬧到極,但並非直接造成兩小輪相撞嘅原因噃,份報告有二百幾頁咁長,我地點搵到兩船直接相撞之直接原因呀!如果冇相撞到,即使兩船擦身而過,製造驚險鏡頭,都唔會引起死傷及引來調查委員會嘅唧,即係話,如無相撞,海事處啲蝦碌嘢可以繼續「保密」,外間無人知。
一位心水清老友睇完信報(五月一日)紀曉風專欄之後,得到靈感,在網上搵到報告第147段,專家證人(商船船長Captain Pryke)認為,「在十月一日下午八時十九分三十秒至二十分零一秒之時,在當時的情況下,如兩船保持航向不變,不會發生撞船,儘管兩船會以少於一錨鏈位的距離在相對航而上擦身而過,屬於不可接受的近距離相遇局面」,第148段講:「Captain Pryke認為,撞船起因是海泰號在八時二十分三十秒時向左轉變船向。海泰向左轉而非按規定向右轉,明顯違反規則第14 (a) 條。」
千錯萬錯,原來最錯就係雙方距離甚近時,海泰號不按規定向右轉,反而向左轉16度,同一時間,南丫四號向右轉了13度,咁講法,上到法庭,海泰號船長會處於不利地位。
呢位老友曾細心閱讀報告,皆因佢間公司擁有遊艇可供員工輪流借用,佢自己就借過隻船與親友出海,現在港燈已宣佈以後不會再辦員工海上活動,其他公司會點呢?老實講,坐公司船出海,係員工康樂福利之一,但一旦發生意外,公司點都會受到若干程度嘅影響,似乎犯不着。老友話:「我幾想公司維持番隻船,公司最高層要詳細研究份海難報告,再作定奪。」唉,高層都係打工仔啫,要負咁大責任就會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