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騙租津一案續審,於90年處理曾景文授權麥齊光賣樓的地產代理作供指,當時出現移民潮,客人以授權方式委託他人賣樓做法常見。
美聯物業北角分行地產代理陳光明,於90年底負責處理出售城巿花園9座21E單位,他表示事隔經年,已忘記交易過程細節,但確認麥齊光授權曾景文及其妻出售21E物業。陳在代表曾的資深大律師盤問下承認,由於1989及1990年出現移民潮,很多客戶會以授權書方式委託他人出售物業,「10份有1份都用授權書」,他一般不理會授權雙方的關係,只要授權書具法律效力,便會替客戶進行交易。但他同意,很多業主因當時不在香港,故授權他人代為出售物業。
買家指睇樓見過「曾生」
21E買家奚翠娟供稱,她向陳表明要買有海景及「交吉」單位,她憶述陳帶她到21E睇樓,陳稱呼單位內住客為「曾生」,她不知對方是租客還是業主。至簽署買賣合約當天,合約已由麥及其妻簽署賣方一欄,但業主沒有出現。
控方指控麥、曾於86年買樓時向政府隱瞞物業的實質業權,表面上租住對方名下單位,但實情是自己才是租住單位的業主,透過扮互租單位詐騙租津。辯方指被告曾找律師草擬授權書及信託聲明,以支持二人在90年才互換業權。
案件編號:DCCC9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