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六、七十年代,具法定巡查執法權力的執行部門,是香港毒瘤。如負責驗樓的屋宇署、負責消防設備巡查的消防處,都是貪污根源。由於市民對法規不認識,點樣先至係符合要求?由阿Sir決定,六十年代做建築商,邊個唔係準備一大嚿現金畀驗樓阿Sir。
制度馬虎 涉人為疏忽
七十年代麥理浩高舉反貪大旗,成立廉記,貪污才開始受控。而同一時間,政府開始提高透明度,令公眾知悉監管制度,過往靠熟悉窿路走後門申請酒牌,通過消防檢查之事,仍時有所聞,但整體而言,政府執行部門水平及問責性已有提升。殊不知一場海難揭開了海事處海事安全監管制度及水平,仍停留在六、七十年代,實在令香港人大吃一驚。
監管制度要有透明度,降低官僚酌情權,否則有關官員可利用封閉不透明制度,以權謀私!而海事安全監管正好相反,制度不透明,充滿人治色彩。海難報告書指摘有關救生衣法例,明明已有法例規定船上要有佔總數5%兒童救生衣,但海事處完全唔執行,所謂巡查亦是假的。至於船隻建造安全檢查,十分馬虎,草圖與施工不符,檢查者無理側側膊。馬虎苟且背後,是否還有其他古怪嘢?報告書指海事處靠口耳相傳,冇白紙黑字記錄嘅執法方式,會令貪污出現。海難死傷枕藉,源於南丫四號撞擊後在118秒內,以70度角直插海床,引致上層甲板冇「上實」之座椅成排倒下,令到死傷者受困。
海事處批准一艘不符安全標準的載人渡輪行走,其為海難應負的相對責任,實不低於引致意外的海泰號船長,船長被以誤殺罪作刑事起訴,有關海事處官員在內部紀律聆訊外,是否也應接受刑事調查!而海事處長亦應立即停職,由副處長署任,並改由問責官員張炳良直接領導海事處,立即落實報告書所作多項改革建議,三個月內完成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這是一場嚴重海難,涉及人為疏忽,唔係講玩。目前每日仍有大小船隻在海上往來,而海事安全監管制度卻馬虎草率,試問公眾安全如何得到保障?梁振英若果真要樹立施政新風,就要擺脫官官相衞,大力整頓海事處呢個仍停留在六十年代嘅官僚門。
我們在生者對罹難者所能做的,就是令海難唔再發生!
添馬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