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調查委員會在報告中提出13項改善措施建議,包括規定07年前獲批可載逾100人的船隻要檢查其水密分艙標準、高速船須有一名瞭望員、每名兒童乘客要有救生衣等,又建議海事處規定驗船職員要以書面記錄更改船隻發牌條件加強監察及防治舞弊行為。
為防止同類慘劇再度發生,委員會建議海事處要檢查及核實07年前獲批可載客逾100人的船隻水密分艙標準,另又要求船長及船員要每五年檢查視力一次。同類船隻在黑夜及能見度較低時,要加派一名瞭望員,至於高速船更應長時間有瞭望員輔助航行。
倡記錄發牌理由防舞弊
委員會建議海事處驗船主任及督察要以書面記錄更改船隻發牌條件的詳細理由,並以之通知上司及船東,防止舞弊行為及加強監察管理。此外,委員會又建議當局修訂《工作守則》,訂明衡量甲板椅固定裝置是否穩妥的實際數值或標準。
海事處處長廖漢波昨稱,處方在事故後已在驗船時加入覆核程序,由專責人員覆核審批圖則和驗船記錄。處方委託英國專家獨立審視部門驗船、審批圖則的程序;同時聘請海事顧問進行基準參照調查,比較本港與澳洲、新加坡和英國港口對安全要求的差異,兩份報告在下月完成。海事處強調會在8月前檢查170艘出租遊艇的救生衣數目,同時提升座椅裝置的安全要求。
委員會報告部份改善建議
•2007年前獲發證書可載客逾100名乘客的船隻,海事處應檢查及核實其水密分艙標準
•載逾百人船隻船長及船員應五年檢查視力一次
•各船隻都要為每名兒童乘客配備足夠救生衣
•規定船東和經營者在上落乘客的碼頭播放短片或張貼海報示範穿着救生衣
•海事處應分開批核圖則及檢驗船隻工作,並規定水密門須裝設警報器
•海事處應規定驗船主任及驗船督察以書面記錄更改船隻發牌條件詳細理由
資料來源:調查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