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紐約對沖基金老虎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涉嫌內幕交易一案,昨在終審法院敗訴。代表老虎基金資深大律師沙惜時指,除非當事人已被刑事定罪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作出裁定,否則法庭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並無司法管轄權判定當事人違反有關法例。惟終院法官在未有要求證監代表律師答辯下便駁回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稍後公佈裁決理由。
涉及內幕交易
老虎基金在港並無實體辦公室及員工,08及09年間老虎基金事先得悉建行(939)及中行(3988)配股並趁機沽空,估計獲利2,850萬美元。
香港證監會向老虎基金進行的法律行動於2011年被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去年證監上訴得直,其後老虎基金上訴至終審庭。去年12月,老虎基金在美國地區法院承認涉及在港內幕交易,同意向美國證監會支付約6,000萬美元(約4.7億港元)罰款作為和解條件。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Mark Steward)回應指,終審法院昨天的決定,確認了證監會根據第213條尋求補救命令的立場及策略,「我們很高興事件以對我們有利的方式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