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食物環境衞生署稱,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小販」的法例定義並不包括攝影師,小販事務隊不會就相關服務採取執法行動。
律師梁永鏗指攝影師於街上「兜客」,已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非法招徠,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但是否阻街須視乎實際情況。如有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人士於香港向遊客提供收費攝影服務,除非該人已得到商業簽證,否則已違反逗留條件,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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