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涉騙租津案】
【本報訊】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扮互租單位詐騙租津一案續審。當年負責處理涉案物業出售的律師作供,指曾主動要求他草擬授權書及信託聲明,讓麥成為其物業受託人,但因此舉涉及欺騙按揭銀行,可能牽涉刑事責任,他最終沒有辦理。
記者:陳美珊
控方指控麥齊光及曾景文向政府隱瞞物業的實質業權,表面上租住對方名下的單位,但自己才是租住單位的真正業主,透過扮互租單位詐騙租津。辯方則指被告曾找律師草擬授權書及信託聲明,以支持二人在90年才互換業權,但控方質疑有關說法屬虛構。
辦信託會惹銀行懷疑
負責處理出售涉案物業的律師黎世安供稱,曾在90年11月27日傳真到律師行,要求他替由曾名下的北角城巿花園9座22E物業草擬信託聲明,即曾是以信託形式幫麥持有單位,麥才是真正業主。另要求他為曾名下的22E物業草擬授權書,授權麥代曾出售該單位,同時也幫麥名下的21E物業草擬授權書,授權曾代麥出售該單位。
黎解釋信託聲明列明物業是另一人出資購買,業主僅是物業信託人。如辦理正式信託聲明,需向土地註冊處登記,公眾便可得知物業背後真正業主的身份。但因22E已獲銀行按揭,辦理信託會令按揭銀行對真正借款人的身份產生懷疑,可能要求對方即時還款,因此一般不建議客戶辦理,他最後也沒有替曾辦理信託聲明書。
代表曾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盤問時,質疑黎當時新入行,未必處理過同類申請,又質疑黎已忘記商討時的細節。辯方又指曾不懂法律,是黎提議草擬授權書及不要做正式信託聲明,建議草擬非正式信託聲明,曾只是聽從其指示。但黎說,相信有和曾討論過信託聲明,但已記不起內容,但他否認建議曾草擬非正式信託聲明,反指正式信託聲明較有保障,不過又指即使曾堅持他也會拒絕辦理。
案件編號:DCCC9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