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英進修 聲稱單位擬交父母住 <br>離港照申租津 曾景文舔到盡

赴英進修 聲稱單位擬交父母住 
離港照申租津 曾景文舔到盡

【本報訊】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扮互租單位詐騙租津70萬元一案續審,控方披露曾景文「租住」麥的單位期間,獲悉被派到英國進修,表明打算將單位給父母居住,但竟要求政府讓他保留一年租津;其後家人先行從英返港,曾又要求政府再批出租津讓家屬暫時租住酒店,盡顯「舔到盡」一面。
記者:陳美珊

曾景文被指離港赴英進修期間,仍欲向政府繼續索取租津。羅君豪攝

據控方指控,麥齊光和曾景文表面上是租住對方名下的單位,但自己才是租住單位的真正業主。控方向法庭呈交麥齊光及曾景文案發期間向政府申請租津的相關文件,披露曾景文於86年8月開始,以月租8,000元租住麥齊光的北角城巿花園單位兩年,獲批7,850元租津,至88年以10,500元續租。

回港後即與麥再訂租約

控方指,曾景文在89年4月得悉將於同年10月赴英進修一年,由於他帶同家眷同行,不會繼續居於現址,他竟去信政府要求在離港期間保留租津,更表明希望將單位改給父母居住。不過政府回覆指,由於曾一家同行,他只可保留9月底至11月底的60天租津,政府其後得悉曾在英國安頓後,11月中便停止支付租津。
而曾在90年7月,即赴英9個月後,又急不及待再去信政府,指家人將較他早返港,再次要求政府批出津租,讓家人短暫租住物業或酒店,但政府指除非曾覓得兩年以上長約的租住安排,否則政府不會就短期租約批出租津。結果曾完成課程返港後,迅即於90年10月與麥再訂租約,獲批17,300元租津。

官員指對租單位沒問題

曾離港期間,單位以月租10,000元改租予其妹曾慧華。辯方指差餉及物業估價署曾評訂該租金屬合理水平,因當時適逢六四事件,令樓價及租金大跌,證明曾並非刻意以廉價租金優待妹妹。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呂建勳供稱,公務員對租單位沒有問題,但必須符合公務員事務規例,即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家屬不可擁有所租用物業的財務權益。他承認政府基於信任原則,不會對申請人的申報作查核,但若發現有違規情況,會轉交執法機關處理,亦會追討已錯誤發出之津貼。
案件編號:DCCC9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