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自2010年起取消新入職公務員的「3+3」制度後,試用期被延長的個案由前年72宗,增至去年152宗,而且當中100宗個案屬同一職系。原來有關部門未有安排到相關的訓練課程,令這些試用期屆滿的公僕被迫延長試用期。
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提交立法會的2012年年報指出,委員會關注該100宗被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主因是相關公務員無法在3年試用期內,取得必須擁有的資格,部門又未能為他們安排到訓練課程,故委員會要求該部門改善,確保不會再發生類似情況。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到,曾任非公務員合約工作人士,若轉任公務員後表現良好,可獲酌情縮短試用期。
不過,過去兩年有不少需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也曾獲縮短試用期安排,故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提醒各部門,縮短試用期並非必然,行使有關酌情權時應更為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