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胡錦濤拋旺陽Tee 吳文遠無罪<br>官:控方未能證控罪所指地方屬「公眾」

向胡錦濤拋旺陽Tee 吳文遠無罪
官:控方未能證控罪所指地方屬「公眾」

【本報訊】國家主席胡錦濤去年抵港出席回歸15年活動,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因向途經路線的天橋拋下「旺陽T恤」而遭警方檢控。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胡所途經的路段一般巿民均無法進入,控方未能證明控罪所指地方屬「公眾地方」,裁定吳在公眾地方犯下妨擾罪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被警方控以公眾妨擾罪的吳文遠,昨被判無罪,當庭釋放。黃賢創攝

被告吳文遠(35歲)獲釋後表示案件屬莫須有,不滿律政司及警方利用司法程序打壓巿民的示威權利。他指當日的示威是和平進行,其間因遭警方強行帶走他們的示威物品,逼不得已才將T恤拋出。吳稱案件花掉3至4萬元訟費,但裁判官拒絕其訟費申請。

官一度提出修訂控罪

裁判官黃國輝在案件接近尾聲,一度提出將被告所面對《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修改為《簡易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妨擾罪,但遭辯方反對,認為法庭有越過律政司提出檢控之嫌。裁判官昨於裁決時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有權在控罪與證供內容不符的情況下修訂控罪,但考慮本案情況,認為修訂控罪會對吳造成不公,因此不下令修訂控罪。

去年6月29日吳文遠在東涌東交滙處天橋示威時,遭警方阻撓。

控方申請重審遭拒絕

控方亦曾向法庭申請重審案件,但裁判官認為沒有需要,拒絕控方申請。
裁判官指控方共傳召五名警員作供,講述護送胡錦濤的車隊的經過,但並無證供顯示有警員收過上級指示將有關路段封路,而車隊所經路線,公眾人士均不能內進。裁判官引用案例,申明警方、消防及救護員不能視作為公眾人士,由於無證據證明當時的隨行者及政府官員的人數和職級,控方證供亦不能證實該等人士屬公眾人士,加上巿民無法使用路面,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有關路段屬「公眾地方」,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吳文遠被控於去年6月29日在東涌東交滙處天橋,向當時駛往北大嶼山公路(九龍方向)的警察護送組拋擲「旺陽T恤」,對公眾造成妨擾。
案件編號:TWCC33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