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法》第45條所列,「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不過經過這麼多年有拖無還,港人大概明白何謂「實際情況」,其實就是中央到現在都沒有把握,一旦香港進行全面普選,親京的建制人士可以穩勝,隨時會有一個「反中亂港」的人物公然和「一國」對着幹。所以「循序漸進」也就是要用盡一切方法,明裏暗裏、軟硬兼施亦要拖着這城的民主步伐。
至於「廣泛代表性」,基本上和共產黨從來都是代表廣大人民的說法,一脈相承,不提也罷。而「民主程序」到底指的是提名委員會(提委會)本身的產生須符合民主原則?或只是規範該會要以同樣原則去進行提名過程?這已經有相當空間各說各話,但最終演繹解釋,終究在於如何確保行政長官選舉,可在預知結果及「安全系數」內進行,故美其名為「普選」,實為「偽選」,而選出來的若非「買辦」,就是「代辦」。
香港普選恐伊朗化
現在中港狼狽心目中的普選形式,其實有例可循,就在地球一端,另一極權國家伊朗的總統選舉,他們的「憲法監察委員會」,其職能形同香港的提委會,其中一半成員由最高宗教領袖委任。至於我們的那個會,就算戲法如何掩眼,扮晒有廣泛代表性,譬如話加入「適量」嘅民選議員比例,始終逃不出同樣「真主(子)」幕後操盤的事實。所以,前者可以輕易篩去改革派的參選人,而後者亦不過要費點功夫,做戲咁做,方可將泛民代表或所謂「非愛國愛港」人士拒諸門外。
總之「港伊模式」精髓都在於以非民主產生的委員會先行篩選一番,合資格選民方有機會「普選」合資格候選人。港人可沒幾個看過《伊朗式分居》這齣前年奧斯卡最佳外語片,不過對於嚟緊嗰套港版《伊朗式選舉》,入場前睇怕大家要準備定摺凳。至於仲有啲意圖移花接木、偷換概念話乜嘢西方民主國家亦都有「預選」,實情係人家縱設初選機制,然選民基礎極廣,民主成份極高,妄將兩者相提並論,豈止不自量,更是不知恥。
當然,要數「不知者」,又點少得「禮義廉」。佢哋嗰位前副主席,現仍身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區人大代表團團長的那位,公然開腔解說《國際公約》的普選定義只提及選舉權要「普及而平等」,卻未包括提名權,同埋被選舉(亦即參選)權喎!歪理一出,即要勞煩各人權組織和法律學者反駁澄清,嚴正視聽。其實《公約》第25條已清楚寫明涵蓋參選、提名、被選等權利,公民均應享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的選舉投票及被選。咁都仲強詞奪理,足證人不要臉,果然天下無敵。
不過,45條也好,25條也好,最終能夠保障我們的,並不在條款,而在於人民能否展示出敢於向極權和「似是而非」爛貨說「不」的力量。
盧先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