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以未能懷孕為由不可結婚 變性人代表:<br>傳宗接代 非婚姻必要元素

上訴庭以未能懷孕為由不可結婚 變性人代表:
傳宗接代 非婚姻必要元素

【本報訊】完成手術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小姐,欲與男友在港結婚,卻因天生不是女人,遭到拒絕。她提出司法覆核失敗,昨上訴至終審法院。代表W的御用大律師指,上訴庭忽視W在其他法律範疇被視為女性這一事實,更不應以W能否圓房或懷孕來決定她是否可結婚,形容本港相關法例落後於亞洲其他地區。

記者:楊家樂

聆訊昨日展開,上訴人W小姐未有露面,但偶以短訊聯絡到庭旁聽、本身是變性人的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Joanne,了解聆訊進度。
代表W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昨指,《婚姻條例》列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但強調W是因醫學需要,經評估後利用公帑接受手術,變性成女人,其後身份證及護照亦已更改性別為女性。在性侵犯罪行中,W可被視為女事主,此外W一旦犯法坐監,會被分配到女子監獄。因此,在法例上及社會上,W已獲接納為女性,但上訴庭卻忽略這個事實。

代表W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庭上指,容許變性人結婚是世界大勢所趨。陸羽平攝

法例落後於亞洲其他地區

至於上訴人被指身為變性人,未能傳宗接代或圓房,故此不能結婚,彭質疑不合理。彭指出,很多夫婦因自願或非自願原因而沒有生育,故此能否懷孕並非婚姻必要元素。
另外,根據英國一個50年前的案例,一名丈夫欲以妻子天生沒有陰道、未能圓房為由,申請婚姻無效,但當年法官認為妻子可接受手術改變情況,拒絕申請,可見上訴庭拒絕W的原因錯誤。
彭又謂亞洲多個地區如南韓、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印尼甚至中國內地,均容許變性人結婚,是世界大勢所趨,惟香港現況卻剝削《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婚姻權利。
彭強調,W由始至終只想以女性身份與男友結婚,並非要求同性婚姻,即使法庭拒絕,亦希望法庭可將相關事項交由立法機關修例。惟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陳兆愷指W天生是男人,質疑此舉與同性婚姻無異。常任法官李義則提出,相關爭議是否應經由立法解決。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稱,將以同性不容結婚、基礎政策未變、以及難以界定何為變性人三大範疇作出陳詞。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ACV4/12

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Joanne(左)及牧師黃國堯(左二)出席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