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事訴訟中,根據「敗訴償付」原則,敗方需支付勝方訟費,訟費須根據司法常務官就各類法律人員時薪制訂的收費基準表計算。律師會指出,現行收費表最後於1997年修訂,考慮到法律服務市場在過去16年的變化及通脹,需調升收費表內的基準,增幅由40.7%至67.6%,讓勝方獲較合理補償。
律師會委員白樂德強調,調升收費基準不是要增加律師收入,而是令勝方的法律費用開支,得到較合理的補償。他舉例說,勝方花一百萬元律師費,包括聘請一名時薪5,000元的律師,按收費基準可能只能以時薪3千元計算律師費用,結果勝方只能取回60萬元訟費。
他指出,以往訴訟人的實際法律費用開支和高等法院的收費基準表較接近,但經年累月的通脹和高昂的營運費用,兩者分歧越來越大。他表示,調升收費基準並非要令市民不敢訴訟,而是避免勝方因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須承擔未能獲彌補的訟費餘額。
他稱,律師會數年前開始討論及調查有關問題,最近提出平均調升55%的建議,稍後會向司法機構提出修訂建議,包括加入按年根據通脹和市場收費水平調整的機制,希望今年內能落實新收費表。
現行收費表中,收費最高為逾10年年資執業者,基準時薪3,200至4,000元,新建議包括增加逾15年年資級別,時薪訂為5,500至6,000元;10至14年年資者的收費則增至4,900至5,700元,升幅47.2%。增幅最高的為區域法院案件訴訟文員費用,由每小時533至660元,增至933至1,067元,增幅為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