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名評論亦須利益申報

筆名評論亦須利益申報

【適當披露】
過去分析員或股評人透過電視、電台及報章等大眾媒體品評股票,均未有出現違規情況,惟是次張士佳案例一出,勢令一眾人士更守規矩,免被監管機構盯上。
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16.9,持牌分析員如透過大眾媒體,為股份作出評論或建議時,均須披露其姓名、持牌情況及實際持倉情況。有熟悉相關條例人士指,如持牌人透過筆名評論股票,而未有即時作出利益申報,已屬違法行為。
相反,如果非持牌人士如獨立股評人或股票專欄作家,則不受證監《操守準則》所監管;不過,一般人士在市場內涉及證券的行為操守,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規限,而評論員或記者,亦須受本身所屬的媒體機構就此訂立的內部指引規限。

眾股評人對事件意外

AMTD證券業務部總經理鄧聲興表示,對張士佳違規事件感到意外,他個人成為持牌人士後,亦已大量減少買賣,應不會遺忘申報。
獨立股評人陳永陸稱,本身未有持牌,程序沒有需要申報,但亦會按傳媒要求報告持股,由於近年已鮮有交投,申報沒有困難。獨立股評人黃偉康亦表示,姑勿論自己是持牌與否,為免踩中申報陷阱,近年已減少個人買賣或「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