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目消費】
讀者盧小姐指其父母於3月初在青衣城百佳屬下的Taste超級市場購物付款時,職員送了一罐菠蘿片,當時兩老未有留意食用日期,回家才發現罐頭印有「此日期前最佳」為「28-10-12」,已過期逾四個月。她代父母向《蘋果》投訴,並將罐頭扔掉,她不滿地說:「唔係個個老人家都識睇食物到期日,如果百佳送過期更耐嘅食物,隨時搞到食物中毒。」
堅稱沒有發現過期
百佳指該分店所送出的罐頭批次,有效期應為2013年3月28日,已立即檢查店內存貨,未發現過期。
食物環境衞生署表示,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適當保質期的可閱標記或標籤,即「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此日期或之前食用」適用於容易腐壞的預先包裝食物,在一段短時期後可能對人類健康構成即時的危險。「此日期前最佳」適用於一些不易腐壞的預先包裝食物,如果食物適當儲存,消費者應可合理地預期食物在該日及該日期前可保持其品質。
食安中心收140投訴
該署指售賣已逾「此日期前最佳」期限的食品並不違反有關食物標籤規例,但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若經證實出售不適宜供人食用的食品,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食物安全中心去年接獲約140宗,有關零售商售賣已過有效食用日期食品的投訴。
檔案編號:0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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