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在香港挖掘二戰的遺物有沒有違反《古物及古蹟條例》規定呢?原來根據有關規例,任何人士挖掘或搜尋古物,必須獲古物古蹟辦事處發牌,惟古物的定義是指「公元1800年或之前的人工製作可移動物體、化石遺存和構築物」。就上述定義而言,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遺物都不包括在內(第一次世界大戰為1914年至1918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為1939年至1945年)。無牌挖掘或搜尋古物乃屬於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
二戰期間遺留的炸彈或軍火用品(包括彈殼),則受到《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 任何人無牌照持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萬元和監禁14年,市民若發現當年炸彈,即要通知當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