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選民虛報地址的案件,警廉向來的分工是:有投票的由廉政公署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控以提供虛假資料並進行投票;沒投票的則由警方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規例》控以提供虛假資料作選民登記。
廉署總調查主任陳彥釗表示,京士柏種票案中,廉署發現鎖定單位內部份選民有投票、部份沒有,立即與警方聯絡。雙方及律政司達成共識,由廉署一併調查,當時警方亦就相關投訴轉交廉署,最終廉署首次根據過去由警方執行的《選管會規例》成功起訴5人。
他續稱,選管會規例必須在選民登記後半年內起訴,2011年的選民登記截止日期為7月中,涉嫌人士都在相若時間登記,故廉署必須趕及在1月中前落案,「大家都睇住條線,呢啲有priority我哋要做先」。
同一選舉,美孚南選區茂名政協梁平持有的單位被揭發「1屋7姓13人」,但未有投票,警方於2011年底亦曾拘捕8人,據悉8人於該年7月同一日以傳真方式遞交選民登記表格,最終警方翌年7月終因證據不足釋放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