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志剛報道】為加強規管直銷活動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2012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將於下周一生效。新規定下,公司或直銷商必須獲得當事人明確回覆,才能使用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否則或觸犯刑事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專員提醒,消費者隨時有權拒絕接收直銷資訊,必要時可透過書面拒絕,並保留副本作刑事起訴證據。
兩年多前,八達通被揭轉售用戶個人資料作直銷圖利,全城聲討。私隱專員公署涉及直銷的投訴,2009至10年度有70宗,2010至11年已增加至175宗,2011至12年則回落至117宗。為收緊直銷活動使用個人資料的規管,立法會去年中通過《條例》的修訂,寬限九個月予機構作過渡準備,下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新例列明,公司或直銷商使用個人資料促銷前,除必須事先通知當事人將有此用途,亦必須獲得當事人口頭或書面明確表態,如以回條形式讓當事人選擇同意或反對。若公司要將客戶個人資料轉移予第三方,更必須獲得書面同意,且必須列明將轉移至甚麼類別的公司;如轉移涉及利益,也要在通知中寫明。
私隱專員蔣任宏(圖)表示,同意也包括「表示不反對」,若回條上字眼為「反對」,而當事人未有在旁邊空格劃上剔號,但又已簽署並回覆,會視之為同意。如果當事人沒有任何回應,則不可當作默許同意。公署強調,在直銷前取得客戶同意,是直銷商或公司的責任。
違規轉介警方刑事起訴
公署會將違規直銷者轉介警方,直接進行刑事起訴,不會再如以往先發出「執行通知」,讓違規者停止直銷便了事。新例最高罰則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若涉轉移資料予第三方並得益,罰則更高達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不過,條例設有「不溯既往安排」,如公司在新例生效前曾依例通知客戶將利用其資料直銷某類產品或服務,又曾向其進行該類產品的直銷,且未獲反對,公司便毋須在新例生效後重新徵詢客戶同意,可繼續就同類產品促銷。蔣任宏重申,即使以往曾經同意接收直銷資訊,消費者仍享有隨時拒絕的權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針對直銷新規定
•4月1日正式生效
•必須事先通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將用作直接促銷
•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的回覆,否則不可直銷;沒回應直銷活動的通知,並不等於同意
•如要轉移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予第三方,必須得到書面回覆確認當事人意願
•違反規定者可被刑事起訴,私隱專員毋須先行發出執行通知
•未經同意而使用個人資料作促銷,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為得益而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方作直銷之用,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資料來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