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供應商向某餐廳供應食油、紅酒白酒等等,幾個月下來,應收賬款累積到三萬元左右,餐廳從未找數。供應商一早查冊(好彩還有得查,將來唔知點),知道餐廳控股公司係ABC,主席係X大文,打電話去ABC搵X大文,先知道ABC已經不存,X大文先生不在港。供應商於是立即去搵餐廳,咦,招牌依舊,正常營業,打開門做緊生意噃,梗係走入去收數啦,見到成班夥計依舊在,只是換了新老闆,叫做Y小武。Y小武話:「你條數係舊老闆嘅,關我乜事呀,你去追X大文啦。」係唔肯找數。
供應商立即循小額錢債裁判庭追索。Y小武對法官話:「X大文間公司同我間公司唔同,冇理由要我找數。」但法官根據事實,餐廳招牌照舊,夥計照舊,門面裝修照舊,地址照舊,判決實質生意全無變動,供應商有權追貨款,判Y小武敗訴,餐廳不能因為控股公司改變,老闆改變就可以走數。
餐廳R聽到呢件案件之後,認為法官判得啱,否則嘅話,漏洞就多咯,例如餐廳R有某間餐廳做唔掂,就將間餐廳經營權以一蚊轉讓咗俾左丁山(老友記),改埋公司名,咁就前事不理,餐廳唔駛找舊數?天下點可以有如此便宜之事。
梗係唔得啦,過往用BVI(英屬處女島)公司買樓,然後賣樓,辦法係透過買賣公司控股權,可以慳番樓宇買賣印花稅(有咗SSD、BSD之後,此路不再暢通),但買公司嘅買家須接受一個風險,就是不知道涉及嘅公司是否孭咗一批債務,故此買賣公司嘅協議文件內,必有一啲條款,要賣方保證將來如有人追討公司債務,而呢啲債務係買賣談判時沒有披露,買方唔知嘅,賣方須負責任。餐廳R亦講到:「小額錢債最好上小額錢債法庭追討,如果叻唔切,以為自己識法律,引用保護債權人條例索償,裁判官就會將案件轉介地區法院審理,法律費用立即狂升,三十萬元怕走唔甩,追到三萬而用咗律師費三十萬,就係其蠢無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