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法裁定不違憲 <br> 疑終院為免再釋法

國旗法裁定不違憲 
疑終院為免再釋法

【記者張婷婷報道】回歸之後,中共的「尊嚴」大過天!為保護國旗、區旗「尊嚴」,社運人士古思堯剛剛被重判入獄九個月,今日則輪到年僅19歲的社運青年馬雲祺出庭面對一項「企圖侮辱區旗」控罪。首宗相關案件發生於1998年,當時終審法官一致裁定有關法例沒有違憲。
當年代表被告利建潤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估計,當時的法官為免再有釋法事件,才作出有關判決。而她亦覺得,當時的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其實想作出一個不同意見的決定。
國旗、區旗法1997年由臨時立法會通過立法,首宗違法案件發生於1998年元旦,被告吳恭劭和利建潤獲上訴法院裁定法例限制表達自由違憲,撤銷定罪。不過,政府於1999年10月上訴至終審法院,同年12月獲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有關法例沒有違憲。

釋法帶來更嚴重影響

當年代表利建潤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不排除當年有法官憂慮一旦裁定國旗、區旗法違憲,政府會緊接「吳嘉玲居港權案」後,再次自行提請人大釋法,帶來更嚴重影響。
一旦釋法,余若薇表示可能性很多,例如或觸及《基本法》第19條有關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或是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等等。余若薇表示,如果涉及第39條便會「很亂」,因為當中涉及核心的人權保障問題。

1998年元旦利建潤因損毀區旗被控「企圖侮辱區旗」罪,為首宗相關案件。

上訴庭三法官裁違憲

余若薇指出,當年終院有參考的美國聯邦法院案例只是僅以五票比四票裁定侮辱國旗的條文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正案」對表達自由的保障。而本港上訴庭三位法官亦較接近美國大多數法官的意見,一致裁定法例違憲。
包官在他的判詞中引述大多數法官的說法指,縱然感情上有多不願見國旗被侮辱,亦需要作出憲法上正確的決定。包官表示,如果要維護表達自由,裁定有關法例違憲是不能避免的結果,他亦認同本港上訴庭法官維護表達自由的立場;但是最終決定政府上訴得直,因為相信保護國旗、區旗和表達自由可以並存,但指對法律表達自由的局限應至此為止。
余若薇表示,雖然覺得古思堯案判刑九個月太重,若果古思堯提出上訴刑期可能調整;但要從憲法方面再作挑戰則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