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居住公屋的61歲無業婦因利用九個個人戶口,清洗68億元黑錢,昨天被重判入獄10年。
法官昨天接納被告雖然不是案中主腦,但涉款龐大,歷時達3年半之久,而且被告於2002年曾因作為滙款代理沒有妥存紀錄罪名被判罰款,相信被告犯案並非出於無知,故判刑需具阻嚇性。
判刑後,被告林美玲一度不肯入羈留室,在庭上與家人哭成淚人,聲言要提出上訴。法官亦表明,本案是繼131億元洗黑錢案後,歷來涉款第二高的同類案件。該案被告判監10年半。
本案發生於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間,被告清洗的68億元來歷不明,款項被提走後亦不知去向,案中九個戶口在案發期間曾有39,500宗交易,每天提存超過510萬元。
案件編號:HCCC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