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海難聆訊下周結案陳詞,律師黃國桐呼籲受害者待海難聆訊結束後,盡快提出民事索償,避免記憶日漸模糊。他又指出海事聆訊旨在調查導致海難原因,並非追究責任誰屬,聆訊的供詞在法律上無助索償,僅可作為追討賠償方向的參考。大律師陸偉雄提醒事故中可追討賠償單位眾多,可同時向個人、公司和海事處索償,家屬應盡快諮詢律師。
黃國桐指出,海事聆訊類似死因庭,以研究事故成因為主,家屬不能將聆訊的結果套入民事索償中,「你唔可以靠晒調查庭個紀錄,調查係調查,佢係想搵出意外原因,始終都要係(民庭)再做番個證人嘅紀錄」。
他提醒受害者應趁記憶猶新時索償,「意外規定3年內做法律呈請,佢唔同錢債有文件跟到,意外好大程度憑記憶力追討。」大律師陸偉雄提醒海難聆訊結束後,檢控專員可能提出刑事檢控,屆時或再邀生還者和家屬作供,但受害者可同步提出民事索償。他強調只要證明有疏忽,個人、公司甚至海事處均可作為索償對象,籲家屬盡快與律師商討索償事宜。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