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發還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昨裁定陳志雲於案中有合理辯解收錢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維持無罪判決,指陳唯一做錯只是未有嚴格執行僱傭合約條文,同時批評控方處理本案手法不理想。律政司則擺明「咬住唔放」,表明會再度提出上訴,陳志雲脫罪,但未脫險。
記者:楊家樂 張俊銘 藍文浩
律政司窮追不捨,裁決後隨即發表聲明,指已考慮法官潘兆童的裁決理由,但不認為法官有正確處理相關證供或法律原則,故會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至上訴庭。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理論上控方可以不斷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但實際上控方需要確切提出欲爭論的法律原則。由於上次上訴庭未有就合理辯解議題作詳細討論,故控方或以此作上訴理據。上訴庭可以維持今次法官的判決,或將案件再次發還續審。
法官潘兆童前年9月裁定陳志雲脫罪。律政司去年4月正式以案件呈述方式(Case stated)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去年11月,上訴庭撤銷陳的無罪裁決,指原審法官未有全面處理陳志雲自以為無需要,或沒有責任向無綫申報收錢出席活動,是否一個合理辯解,故發還區院續審。
出席活動不是秘密
昨日潘官裁定,陳於案中獲無綫默許接受外間工作,兼且沒有刻意隱瞞,當時他應是誠實地相信自己有權收錢而不用申報,屬合理辯解,維持無罪原判。
陳志雲和前助手叢培崑同樣獲判無罪,陳聞判後沒有太大反應,庭外亦拒絕透露心情如何。不過,他與王喜等好友在法院會議室內等候代表律師鄧耀榮的兩個多小時間,一直有講有笑,有時笑聲甚至大得隔着房門傳遍整個樓層,可見心情輕鬆。但律政司隨即發表再上訴聲明。
法官昨裁決指,控方沒有指控陳志雲以權謀私或不誠實,只針對他沒有就收取報酬接受外間工作一事向上級申請。法官認為,陳收取報酬而參演奧海城倒數活動,公司上下眾所周知,根本不是秘密,陳毋須刻意隱瞞上司、集團總經理李寶安。
法官續指,陳於2008年至2010年間曾18次參與外間工作及收取酬勞,其中9次曾通知直屬上司,但只屬知會形式而非申請。而不論上司陳幀祥或李寶安,均從未反對或過問,亦沒有按照無綫內部指引,將相關文件送往人事部存檔,可見雙方對所謂的批核程序,一直沒有認真處理。
法官又謂,涉案活動與以往外間工作不同之處,是無綫參與其中,陳的演出對無綫有利無害,不但沒有利益衝突,甚至可說有共同利益,無綫有更多理由支持。李寶安原審時供稱,即使陳申請亦不會答應,法官直指說法有違常理及不合邏輯。
控方立場搖擺不定
法官認為不應用一個完美的人的準則去衡量被告的行為。陳唯一做錯的地方,是未有嚴格執行僱傭合約條文,但強調陳面對的是嚴重刑事指控而非民事索償。法官又批評控方處理本案手法不理想,立場經常搖擺不定,假若一早在上訴時表明不爭議原審的事實裁定,並且清楚表達辯方在原審時沒有放棄依賴「合理辯解」作抗辯理由,本案或不用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DCCC12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