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罰款八千 吊銷駕照

可罰款八千 吊銷駕照

【早有案例】
香港十多年前曾興起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車,警方於2000年曾大力打擊違法駕駛電動單車者。2001年,一名村車司機因在長洲駕駛電動單車被警方檢控,控罪包括無牌駕駛電動單車、沒有第三者保險、無牌駕駛、駕駛電單車沒有戴頭盔,以及在封閉的道路上駕駛等五項罪,被法庭判罰款八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一年,成為本港首宗相關案例。

當局拒絕發牌

警方作出有關檢控時,是將電動單車視作電單車,但卻又不會向電動單車發出電單車牌照,令電動單車如三不像產物。九龍東交通部一名高級警官解釋,發一種車輛的牌照,同時需要有相關的駕駛執照,「邊個教呢?邊個監管呢?」故當局不會向電動單車發牌。
運輸署就有關查詢則表示,電動單車屬電單車,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進行車輛檢驗,包括是否符合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照明裝置及輪胎等的指定要求,評定該車輛是否適宜於道路上行走,一切符合才能領牌。發言人表示,電動單車需符合電單車的所有指定要求,才能向運輸署領牌。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