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重提法工委批評「莊豐源案」裁決 <br>外傭居權案押後判

律政司重提法工委批評「莊豐源案」裁決 
外傭居權案押後判

【本報訊】外傭居權案踏入最後一天審訊,律政司司長一方要求終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立99年的釋法是包括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從而令外傭及雙非都不會有居港權。律師又重提,01年終院處理「莊豐源案」裁定96年意見沒有約束力後,遭全國人大法工委批評裁決與99年釋法內容不盡一致,做法引起法工委關注。終院押後頒佈判決。
記者:黃幗慧

律政司司長一方要求終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158條(1)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相關條文內容不屬香港的自治範圍,透過釋法,最終會牽涉到《入境條例》是否違憲,故必須釐清條文意思。

彭力克重申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對法院有約束力。

稱釋法符合三條件

01年終院處理「莊豐源案」時裁決,96年的意見內容只是附帶條件,對法院不具約束性。彭力克指該判詞頒佈後兩日,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對裁決與99年的釋法「不盡一致」表示關注。故律政司司長認為96年的意見內容是99年釋法的重要部份,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彭力克指,就算終院不認同96年意見內容是釋法一部份這觀點,但96年意見內容具影響性,至少也值得爭議。
彭力克續稱,現時要求提請釋法的議題,已符合具爭議性、必須性、及不屬香港自治範疇三個條件,力促終院提請釋法。但他亦說,若終院認為並沒有完全符合三項條件,則終院便沒有司法管轄權提請釋法。
此外,彭力克指若法庭對《基本法》其他條文的定義有不清晰,可參考《基本法》以外的相關文件作輔助,例如草議文件、96年籌委會的意見內容等。當然,若法庭不覺得有含糊地方,以上的文件便變得無關係。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在一公開場合表示,法律解釋是《基本法》的機制,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提請釋法,做法不影響司法獨立或法治。至於會否建議人大釋法?「我唔會作任何建議,如果人大決定要基本法委員會提交意見,我哋會再考慮。」全國人大譚惠珠表示,「釋有道理,唔釋亦有道理,見仁見智」
案件編號:FACV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