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案】
【本報訊】外傭居港權上訴案,昨日在終審法院續審,由律政司司長出招。雖然01年終院裁定96年特區籌委會意見內容非釋法的一部份,但律政司昨要求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99年釋法是包括96年籌委會的意見內容,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即雙非童及外傭均不會獲得居港權。外傭一方則反對釋法,批評律政司的做法是「走後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99年就居港權「吳嘉玲案」首次釋法,指《基本法》24條(2)及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96年8月10日特區籌委會的意見內容。96年的意見內容訂明雙非童及「根據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在香港」的人如外傭,均沒有居港權。然而終院01年處理「莊豐源案」時卻認為,96年的意見內容只是附帶意見,並非釋法一部份,對本港法院沒有約束力。
屬港自治範圍不宜釋法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昨要求終院透過《基本法》158條(3),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澄清《基本法》158條(1)「《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的定義,及99年釋法,是包括96年的意見內容,均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
代表外傭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反對釋法,認為《基本法》24條有關居港權的條文,屬香港的自治範圍,可獨立自行解釋,法庭不能就自治範圍事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終院在01年已裁定96年籌委會意見內容沒有約束力,Fordham批評律政司重提有關內容,是「走後門」,提醒法庭要留神。
此外,對於「通常居港」的意思,彭力克認為要因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定義,從入境及憲法角度都有不同意思。外傭留港工作期間受到不同限制,包括不能商議合約內容及住在固定住所等,所以不算是「通常居港」,外傭就算留港7年,都不符合申請居港權的資格。
案件編號:FACV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