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外傭居權案昨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一戰,由於律政司司長將會藉此案建議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釋法,案件隨時會影響31萬名外傭及20萬名雙非童的居港權益。但終院昨決定拒絕一名8歲雙非童申請加入訴訟。至於今次上訴的菲傭一方則指,《基本法》賦予通常居港滿7年的人士申請居港權,政府不能透過立法削弱這個憲法權。
法官稱陳詞涉雙非童觀點
2004年在港出生的雙非女童梁詠琪,由母親李銀仙代表申請加入訴訟。代表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指,由於尋求釋法將影響雙非童,故要求獲准陳述立場。但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涉案的菲傭以及政府一方的陳詞篇幅廣泛,會涉及雙非童的觀點,故拒絕李加入。協助女童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失望,他期望法庭考慮受影響人士的權益。
政府指可經立法權力釋義
昨由提出上訴的菲傭一方陳詞,英國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指,根據《基本法》第24條列明任何人在港通常居港滿7年,便獲得申請居港權的資格。Fordham指「通常居住」的定義應按字面解釋,只要從合法途徑自願來港,在港有固定生活,便符合通常居住的要求。
《入境條例》訂明外傭在港工作期間不視為通常居港,對「通常居住」的字面意思強行加上限制,是削弱憲法賦予的權利。涉案的兩名外傭合法留港滿7年,理應期望可申請居留權。
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稱,今將按《基本法》第158條尋求人大釋法作陳詞,當中會涉及到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的內容。對於「通常居住」的定義,政府的立場是可透過立法權力作出解釋。
涉案的兩名外傭Evangeline B. Vallejos及Daniel L. Domingo分別於86及85年來港,先後申請居港權被拒,二人申請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入境條例》違憲,但被上訴庭推翻判決。
案件編號:FACV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