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昨天裁定,前總統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因收受元大證券賄賂,被最高法院依觸犯職務上收賄罪,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並分別罰款2.5億元新台幣(下同,約6,500萬港元)及2億元(約5,200萬港元)。這是舊台灣《刑法》中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
刑期與前案合併執行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於去年12月,因收受元大證券馬志玲兩億元賄賂、協助元大購併復華金,被最高法院依觸犯職務上收賄罪,各判刑10年、8年,並罰款1.8億元(約4,700萬港元),追繳2億元貪污所得定讞。兩人先前因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圖利案與陳敏薰買官案、國務機要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等案,各被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半和19年,今年2月定讞,檢方日前將二次金改等案與之前各案合併執行期。為此,高等法院合議庭裁定,扁珍各因三案、四案合併執行期為20年。
據法律界人士分析,陳水扁、吳淑珍仍有多宗案件在審理中,由於涉嫌犯罪時間都在2005年《刑法》51條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舊《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執行20年。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