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誠基金會捐贈條款狠辣

李嘉誠基金會捐贈條款狠辣

【本報訊】海難發生後,港燈及李嘉誠基金會,分別發放了20萬元及75萬元予各死者家屬。不過,李嘉誠基金會給家屬簽署的捐款確認信中,有條款列明,若日後有人向基金會就捐贈提出索償,受助人需退還全部捐贈。有家屬認為條款不近人情,律師認為這應只是一般的免責聲明。

港燈︰保障真正受益人

有關條款的全文是「若日後有任何人向基金會就有關向本人發放上述捐贈提出任何索償,本人承諾退還上述全部捐贈給基金會並全數彌償基金會直接或非直接和該等索償有關和引致的所有索償、法律程序、損失及開支」。
在海難調查委員會聆訊中,港燈曾指海難中喪生的港燈員工均會視為「因工殉職」,全部獲公司購買的一般保險保障。但港燈向委員會呈堂的三份保險文件,部份未有涵蓋幼童與長者,以及「非員工」乘客,但聆訊尚未進一步交代保險細節。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本月初為十多位海難死者家屬提供法律意見,他指海難聆訊結束後,家屬已可向涉事的港九小輪與港燈索償。按目前資料,兩間公司一定有疏忽,有「共同責任」,如一間公司因付不起賠償而倒閉,另一公司也要包底。至於李嘉誠基金會的條款,相信只是免責聲明,「如果家屬當時有律師在場,或者會要求基金會刪咗呢條。」
港燈發言人回覆指,有關條文目的為保障真正受益人,因收款人如非獲授權之人士,他有可能被要求退回捐款,由基金會再發放捐款予真正受益人。若家屬日後就海難提出索償或取得其他賠償,基金會不會要求他們交回有關捐款。
港燈亦另外籌得660萬元,捐款支票已於本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