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裁定受賄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早前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區域法院昨續審。控方陳詞表明,即使無綫相信陳會就出席節目收取酬勞,也不代表無綫許可他收錢,陳亦沒向上級申報,顯然有所隱瞞。惟原審法官潘兆童昨日多次質疑控方提出的理據,直指「不切實際」及「脫離現實」。
記者:楊家樂
本案牽涉無綫與奧海城合辦09年除夕倒數活動當中加插的《志雲飯局》環節。上訴庭去年指原審法官裁決出錯,將案件發還重審,讓法官考慮陳是否確有合理辯解收款。
說法不合常理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昨陳詞指,即使無綫相信或知道陳會就出席節目收取酬勞,不代表無綫容許他收錢。而陳沒有向無綫透露收錢一事及相關金額,屬於立法原意所禁止的秘密佣金,顯然是陳明知即使申報,上級也不會批准。
此外,原審時陳未有自辯提出收錢原因,「可能佢唔care,唔理會,當自己獨大,唔需要問人」,但根據控方提出的證供,並無證據顯示陳有合理辯解。惟潘官多次質疑控方說法,指假若無綫認為陳不用收錢也會出席活動,為何不直接聯絡他,反而「兜個圈」要求奧海城接洽陳的經理人。
潘官又謂陳過往申請參與外間活動全部獲批,難明控方為何指陳因怕申請被拒而刻意隱瞞。陳既不會為提升知名度而免費演出,而無綫也無權強迫陳參與幕前演出。潘官質疑:「為咗一個冇責任出席嘅節目,你話佢唔收錢較收錢合理?」
潘更指在商業社會內,眾所周知交易多數涉及金錢,但控方說法猶如指無綫一方面同意奧海城向陳付款,但另一方面卻表明未必批准,不合常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1214/10